湖北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309-2017)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湖北省气象局制定并发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检测主体责任的工作清单:
1.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范编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3.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5.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要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6.开展检测时,检测人员要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书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7.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能力培训。设置分支机构的,要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8.检测仪器仪表要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和设备编号。
9.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属于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要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被检测单位属于其他防雷安全单位的要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
10.保证本单位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11.完善技术档案,对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委托检测协议(合同)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12.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1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质量考核、信用管理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按期限完成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14.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检测市场的诚信、公平、公正。
监督投诉电话:027-67847827
监督投诉邮箱:hubeiqixiangfgc@163.com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3号
湖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邮编430074(来源湖北省气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