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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防范雷电安全风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明确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承担全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本评价属于行业学会开展的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不属于行政许可;本评价所涉及的考试、发证、换证等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

2026年8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能力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雷电防护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4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要求》(QX/T 406-201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QX/T 407-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新疆雷电防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新疆气象学会”)负责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能力评价是指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具备雷电防护专业能力进行的系统(或综合)评价。

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对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雷电基础知识、雷电防护装置工程和检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方法和操作规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等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能力评价的申请

第四条 能力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参加能力评价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三)具备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从事雷电防护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第六条 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表1);

(二)身份证正面、反面照片;

(三)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或从事雷电防护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四)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三章 能力评价合格证的取得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新疆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能力评价采用考试方式进行,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现场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以及现场技能考核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满分为200分)的判定通过评价。考试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能力评价考试每年开展1-2次,新疆气象学会提前30天在新疆气象局、新疆气象学会网站发布考试通告。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考试通告要求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新疆气象局、新疆气象学会网站公布。

第十条 能力评价考试内容包括:雷电防护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知识、雷电防护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四个方面。考试大纲由新疆气象学会统一制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 能力评价考试应当一次性通过,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新疆气象学会在新疆气象局、新疆气象学会网站对考试合格拟颁发能力评价合格证的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考试合格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于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新疆气象学会领取《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不收取证书费用。

第十三条 新疆气象学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建立和完善能力评价考试题库并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能力评价考试由新疆气象学会组织专家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应试,服从管理。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并判零分,同时填写“考场情况说明”,考生签字后(或与考场视频监控资料)交新疆气象学会存档。违反考场纪律人员两年内不受理报名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能力评价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的人员,在参与上述工作的自然年内,不得参加能力评价考试,不得从事与能力评价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七条 能力评价考试试卷版权归新疆气象学会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能力评价考试试题。

第十八条 新疆气象学会负责组织开展能力评价考试评卷工作,评卷、分数复核工作由专人负责。新疆气象学会在能力评价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卷工作,在评卷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新疆气象学会须将能力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qgfljg.cn/)。

第四章  能力评价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人员应当向新疆气象学会申请延续,证书到期未延续换证的,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违反防雷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被有关部门查实的;

(二)职业行为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职业技能要求》(QXT406-2017)职业守则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书延续的人员应提交至新疆气象学会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延续申请表(见附表2);

(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三)职业能力评价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经新疆气象学会认可的雷电防护专业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新疆气象学会申请补办证书。申请补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情况说明;

(三)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二十四条 取得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或从业单位变更的人员,可向新疆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按证书延续程序办理或者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能力评价考试。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能力评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表1)。

选择按延续程序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延续申请补充材料;选择参加考试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方可换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收回原证,新疆气象学会颁发《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新证书,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更换证书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的申请、公告、公示、考试、颁证、补证、换证等一系列档案资料,由新疆气象学会负责存档。

第二十六条 《新疆雷电防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只供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转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证书,从注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能力评价: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合格证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合格证的;

(三)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或防雷工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连接:http://xj.cma.gov.cn/xwzx/zxgg/202608/t20260828_8014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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