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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回函 | 关于从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机构的批文

2022年1月17日,工信部网站回复了辽宁沈阳某公司王*咨询“工信部关于从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机构的批文”的信函。全文如下:


工信部回函 | 关于从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机构的批文



为满足通信防雷工作需要,我部(含原信息产业部)批准相关单位从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服务,截至2009年8月5日,我部共计批准7家具备开展防雷系统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从事通信网防雷系统检测工作,为信息产业通信产品防雷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通信产品防护性能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话交换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有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光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无线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此后,我部未再批准其他单位从事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服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但是关于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细则,至今尚未出台。因此,我部暂不受理关于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检测服务资质的申请。


为保障通信网防雷系统运行安全,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YD/T 1429-2006)、《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抽查检测实施细则》(信科函〔2007〕47号)等技术标准和政策。为进一步规范通信防雷系统检测行为,我部要求从事通信防雷系统检测工作的单位均须按照上述技术标准和政策开展检测工作,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管理;未按照上述标准和政策开展通信防雷系统检测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通信管理部门将作出相应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相关法规,配合中国气象局建立、完善通信防雷检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保障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统运行安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原文链接:https://bzxx.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ff8080817e10282b017e660021ff2347&appellateId=ff8080817e10282b017e660021ff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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