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10万元||贵州:对雷电防护管理类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
附件1:关于《贵州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2023年3月6日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省气象工作实际,贵州省气象局组织制定了《贵州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基准(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为做好该工作,2020年9月,我局印发了《贵州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暂行)》。2023年1月,中国气象局印发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于立法变动,行政处罚裁量权编制有较大变化,我省的暂行指导标准需要进行调整更新。
二、起草《基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气象设施和环境保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气象数据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合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政处罚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我局组织制定了《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月,中国气象局制订下发《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组织法规部门研究学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际,编制完成《基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基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气象局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的基础上,逐条梳理我省气象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各项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依照管理种类分门别类的细化了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包括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升放气球管理类、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气象数据管理类、涉外气象探测管理类及其他类共7类80项,供执法人员在实际案件办理中选择使用。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裁量类别。《基准(征求意见稿)》遵循中国气象局《基准》的分类设置,将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气象信息管理类等7大类,梳理处罚行共80项。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比如:条款中只有“警告”处罚种类的,就没有摘录)。
2.关于裁量等级。气象违法行为的情形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针对每种违法行为,《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形,作出了二至四个等级的划分。
3.关于裁量因素。《基准(征求意见稿)》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发生时间、连续或持续状态、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故意情节等,确定了违法情形和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在裁量标准中既设定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也设定了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罚的裁量。
4.关于法规、规章冲突。如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在同一事项中处罚标准有出入的,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同一事项中处罚标准有出入的,以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附件2:贵州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目录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危害气象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增加三十一条第一款) 4.《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6.《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专用传播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建议单列,与法制审核目录保持一致)。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业务造成影响(未造成观测数据中断),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轻微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4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不满24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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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较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小时以上不满6小时,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24小时以上不满48小时。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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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气象设施受到危害,经抢修,气象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国家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6小时以上,省级自动站数据传输中断48小时以上。气象应急服务期间中断时间减半计算;其他观测设备参照执行)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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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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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危害,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障碍物超高部分小于限定高度的1/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2/3 |
对违法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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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1/3,小于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大于限定距离的1/3,小于2/3 |
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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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
障碍物超高部分大于限定高度的2/3;或危害源与观测场最近距离小于限定距离的1/3 |
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二、雷电防护管理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3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情节 较轻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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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违法承接防雷检测项目且已实际开展检测活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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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 弄虚作假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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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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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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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轻 |
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真实情况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立案调查中,对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检测方案、检测合同、财务凭证、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质量手册、设备状况)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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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在安全事故调查中,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信息、设备状况、生产经营等原始材料予以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或者限定期限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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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施工的;(三)未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四)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重新审核的;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4.《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交付施工的;(三)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查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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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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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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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的。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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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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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验收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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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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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乙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甲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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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资质,且已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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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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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并已经开始施工,或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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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
情节 较轻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实质性市场业务,也未用于申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实质性市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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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行政业务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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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
情节 较轻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且项目标的不高于5万元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或项目标的5万元以上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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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三年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标的累计超过10万元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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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对重大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情节 较重 |
对一起雷击造成2~3人身亡,或者1人身亡并有4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5~9人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严重 |
对一起雷击造成4人以上身亡,或者3人身亡并有5人以上受伤,或者没有人员身亡但有10人以上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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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 |
《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经处罚后仍然拒绝整改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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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抽检 |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六)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抽检的。 |
情节 较轻 |
抽检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抽检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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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故意破坏或者毁损防雷装置的 |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或者毁损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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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轻 |
故意破坏或毁损防雷装置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 较重 |
经警告,逾期后仍未改正的 |
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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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
情节 较轻 |
未按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 较重 |
经警告,逾期后仍未改正的 |
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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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1.《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3.《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和使用的防雷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
情节 轻微 |
拒不安装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拒不安装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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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拒不安装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升放气球管理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8 |
未经批准 擅自升放 气球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
情节 较轻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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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气球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
情节 较轻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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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
情节 较轻 |
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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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一次升放未设置识别标志的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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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 报告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情节 较轻 |
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未按规定报告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1小时以上未按规定报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情节 较轻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4个以上12个以内,未造成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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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一次升放气球数量在12个以上,或者造成事故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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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尚未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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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利用该资质升放气球,且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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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升放活动许可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已经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25 |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 |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2.《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未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 |
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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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利用资质或者许可文件开展升放活动,且升放气球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事故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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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情节 较轻 |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在立案调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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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在安全事故调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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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实施升放气球活动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实施升放气球活动,但未造成安全事故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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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实施升放气球活动,且造成安全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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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上一年度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上一年度出现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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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30 |
未指定专人值守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且造成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31 |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且为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事故 |
处3万元罚款 |
|||
32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且未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实质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对安全事故调查造成一定影响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未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 |
处3万元罚款 |
|||
33 |
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 |
《贵州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储运气体及灌充、回收气球安全保障措施的;(二)未将安全保障预案报施放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
情节 较轻 |
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改正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出现事故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事故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34 |
非法向社会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4.《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6.《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7.《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违法行为持续2日以上,且发布和传播的不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2日以上,发布和传播的是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4.《贵州省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未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传播的虚假气象预报不属于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传播的虚假气象预报属于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情节 轻微 |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警告 |
情节 较轻 |
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更改除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之外的气象预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2.更改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更改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备案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情节 轻微 |
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逾期不满90日,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逾期90日以上不满180日,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逾期180日以上,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备案时提供虚假 材料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
情节 较轻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尚未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已开展服务经营活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
情节 较轻 |
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五、气象数据管理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44 |
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
情节 轻微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评价项目尚未实施,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对三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警告,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对二级或者一级评价项目出具评价意见 |
警告,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受到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中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 |
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无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基础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情节 轻微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且不具备“轻微”情形 |
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有偿转让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其使用权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情节 较轻 |
气象资料属于“二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气象资料属于“三级”数据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气象资料属于“四级”数据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42-48项中有关数据级别的范围如下:
1.二级:主要是指当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坏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对国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对气象业务安全造成轻微危害,对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轻微或者中等危害的气象数据。这类数据主要由气象服务数据、预报预测预警数据和产品数据构成,也包含了部分原始数据。
2.三级:主要是指当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坏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对国家安全不造成危害,对气象业务安全造成中等危害,对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气象数据。这类数据主要由原始数据、产品数据构成,也包含了部分预报预测预警数据和气象服务数据。
3.四级:主要是指当完整性、可用性等遭到破坏或者不受限使用后,对国家安全造成轻微及以上程度的危害,对气象业务安全造成严重及以上程度的危害,对公共利益、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非常严重危害的气象数据。这类数据主要由原始数据构成,也包含了部分产品数据和少量预报预测预警数据、气象服务数据。
六、涉外气象探测管理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54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不满30日,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时间30日以上,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
情节 较轻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未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擅自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不在禁设区范围,已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在禁设区范围内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超出批准 布点数 探测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
情节 较轻 |
超出批准布点数,未开展气象探测,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超出批准布点数,未开展气象探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超出批准布点数,已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
情节 较轻 |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
情节 较轻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已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
情节 较轻 |
超过探测期限不满3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超过探测期限30日以上不满6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超过探测期限6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监督 检查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情节 较轻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且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尚未开展气象探测,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已经开展气象探测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未经同意单方面传输涉外探测所获取的气象 资料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
情节 较轻 |
已传输的气象资料时长不满3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已传输的气象资料时长30日以上不满6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已传输的气象资料时长6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不满30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不满3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30日以上不满60日,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30日以上不满60日,且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已开展探测活动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时长60日以上,或者提供的气象资料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3 |
外国组织或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气象资料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且资料时长不满3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气象资料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且资料时长30日以上不满6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非法手段取得的气象资料不涉及“保密”等级资料,且资料时长60日以上;或者涉及“保密”等级资料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4 |
涉外气象探测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 |
情节 较轻 |
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不满3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30日以上不满6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6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情节 较轻 |
转让或者提供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时长不满3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转让或者提供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时长30日以上不满6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转让或者提供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时长6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七、其他类
序号 |
违法 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66 |
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投入使用不满9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仅限于部门或行业内部使用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投入使用90日以上不满180日,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一般行政决策 |
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投入使用180日以上,或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用于服务政府或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 |
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不具备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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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作业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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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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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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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2.《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和作业点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或者擅自变更作业站和作业点未重新申报确定的;(二)作业单位未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71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2.《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72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 作业设备 未备案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73 |
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用于无关 活动 |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2.《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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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信频段 |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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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影响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安全作业 |
《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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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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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
情节 轻微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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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依据资料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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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依据资料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已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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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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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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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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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没有对规划和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影响,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对设区的市级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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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对省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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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对国家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出具论证报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9 |
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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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监测资料;违规向社会发布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 |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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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轻微 |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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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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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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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