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象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气象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晋从业的监督管理,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制对象]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或其在晋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责任]山西省县级及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省外在晋从业资质单位的监管。山西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省外在晋从业资质单位信息报告接收、核实及公示、公告等工作。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省外在晋从业资质单位,应当主动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在晋从业基本信息和在晋开展业务情况。在晋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报告,不接受以分公司名义提交的信息报告。
第五条[信息报告条件]省外在晋从业资质单位在提交信息报告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二)具有满足在晋从业需要的办公场所,具备独立存放检测设备及技术档案功能。
(三)具有符合检测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满足检测业务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五)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按检测质量管理制度要求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等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开展业务基本信息报告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职称证书扫描件。在晋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四)在晋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身份证、职称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号、本人手工签名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五)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和途径]信息报告实行按年报告制,时间按自然年计算。拟在晋开展检测业务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当在每年在晋开展业务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山西省气象局进行信息报告。在山西省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日内进行信息报告。信息报告资料合并至同一个pdf格式电子文件,发送至sxsqxjfgc@163.com。
第八条[资料核实和对外公布]信息报告核实:
(一)信息报告材料齐全的,山西省气象局在20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赴信息报告单位在晋办公地点对信息报告真实性作出核实。信息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经现场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山西省气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信息报告整改告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内容或者应补齐补正的材料。
(二)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现场核实的,山西省气象局下达《不予受理信息报告通知书》(附件4),该单位信息报告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时间安排]信息报告真实性经核实后,山西省气象局将在山西气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并向信息告单位出具《信息公开回执单》(附件5)。核实通过的单位数量每月有变化的,将在下月上旬更新公布。每月无变化的,下月不再重复公布。
第十条[信息公开内容]《在晋从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资质颁发机构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等级和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及在晋从业的技术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十一条[约束条款]已通过山西省气象局信息报告核实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当年信息报告,下达《取消信息报告通知书》(附件6)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该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 未按规定提交《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
(二)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三) 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
(四) 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且拒不进行整改;
(五) 被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或被行政处罚。
以上情形如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等情节,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作出处置。
第十二条[在晋从业情况报告]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每完成1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检测活动信息提交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山西省气象局报送上一个半年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附件7),未开展业务也要进行零报送。
第十三条[标准规范]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开展检测业务应当统一使用山西省气象局公布的检测报告标准模板,并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质量考核]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应当接受山西省气象局组织的年度质量考核。山西省气象局应将质量考核结果通报其资质认定单位。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应当自觉接受从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资质、人员能力、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业务开展、材料上报等情况实行行政监管和信用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纳入信用管理,并由山西省气象局通报其资质认定单位。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和解释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山西省气象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开展业务基本信息报告表
2.承诺书
3.信息报告整改告知书
4.不予受理信息报告通知书
5.信息公开回执单
6.取消信息报告通知书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
附件1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晋从业信息报告表
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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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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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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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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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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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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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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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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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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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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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或办事处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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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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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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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称及专业 |
工作岗位 |
资格证或能力评价证书编号 |
是否总公司专业技术人员 |
亲笔手工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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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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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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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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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 诺 书
为有效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雷电灾害风险隐患,本单位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人员职称、社保、劳动合同、仪器设备等不存在虚假情况。
(一)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均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资质认定机构报告。
(二)在晋从事检测的技术人员已向山西省气象局报告。
(三)办公地址或联系电话、在晋检测人员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在10日内向山西省气象局登记变更。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据相关标准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一)在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不出租、出借、挂靠和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三)不将承揽的检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公司。
(四)不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检测数据、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全面,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及时,如实向客户反馈防雷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反馈。
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自觉抵制围标、串标、行贿、诋毁或者低于成本价中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二)签订的检测合同包括全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自觉做到应检必检,不以部分检测或者项目漏检等手段承揽项目。
四、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
(一)遵守气象部门各项行业管理规定,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接受山西省防雷减灾协会的行业自律指导和协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在晋每完成1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和检测活动信息提交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山西省气象局报送上一个半年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未开展业务也要进行零报送。
本单位承诺:以上要求保证做到,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和违法违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信息报告整改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报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材料,经核实,发现以下问题不符合我省信息报告要求,请按要求完善或者补齐,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补报。
1.
2.
3.
山西省气象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4 不予受理信息报告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报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材料,经核实,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信息报告。
1.
2.
3.
山西省气象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5 信息公开回执单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报送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告材料,经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相关信息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在山西省气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山西省气象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6 取消信息报告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在晋从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依据《山西省气象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晋从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消你单位在晋从业的信息报告,即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交在晋从业信息报告。
1.
2.
3.
山西省气象局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7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晋开展业务情况报告表
机构名称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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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编号/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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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办公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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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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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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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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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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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委托单位及电话 |
检测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检测报告编号 |
检测时间 |
检测人员 |
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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