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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

近日,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气象局联合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来源:江苏省气象局网站)


《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规范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工作,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江苏省气象局、上海市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安徽省气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三角区域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所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质量考核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 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资质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受委托开展质量考核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质量考核的能力,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公正开展质量考核,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长三角区域设区市级、 区级气象主管机构协助开展质量考核工作,负责跟进处理质量考核发现的问题线索。可受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或指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开展质量考核。


第六条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上报检测业务相关资料,接受并配合质量考核工作,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考核原则、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检测项目进行全面分析、科学评估。每年质量考核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三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第八条

在长三角区域内开展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应按要求接受质量考核。每个资质单位的质量考核项目数量不超过考核期内已完成检测项目的5%,最多不超过10个,不少于2个,完成检测项目
少于2个的全数考核。设有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质量考核项目数量可适当增加,每个分支机构的质量考核项目数量不超过上述标准。质量考核项目应当在考核期内本行政区域完成的雷电防护
裝置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并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项目所属地域等因素。


第九条

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雷电 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要求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依法履职,自觉遵守考核纪律;
(二)熟练掌握、运用雷电防护知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能和雷电防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具有雷电防护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 者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
一人是高级职称人员。 考核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质量考核: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实施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与被考核资质单位无利害关系;
(三)对考核对象和考核工作相关信息内容保密;

(四)按要求认真编制并提交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考核方式分为 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其中按项目验证方式考核的应当不少于考核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的质量考核均应当采用项目验证方式。


第十二条

资料检查内容 为检测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作业指导书,人员档案,仪器档案,考核当年资质单位的人员、设备、项目清单,是否开展比对(人员、设备、方法)试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任免文件,抽验项目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验证一 般采用被考核单位自测的形式,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核人员独立检测的形式。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自测的, 宜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人员现场监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测应当覆盖原检测报告中重要的检测要素;
(二)当检测项目中有多个相同测试内容时,考核人员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或设备,要求检测人员进行测试;
(三)考核使用的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人员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时,考核人员有权终止项目验证;
(五)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考核组独立检测的, 被考核单位人员应当在场观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核组应当参考被考核单位检测报告,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气象主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检测合同(委托书)的规定,进行检测;
(二)考核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要素进行抽测,抽测应覆盖重要的检测要素或者检测报告中存疑的要素;
(三)考核组宜使用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主要检测设备应当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四)检测结束后,被考核单位人员及现场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考核组应当向被考核单位调取考核项目 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留存;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当进行必要的音像记录。


第三章 考核程序、内容和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质量考核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下达考核计划;
(二)根据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抽样确定考核项目,确定考核方式;
(四)考核组调取相关资料,实施考核并记录;
(五)对考核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编制考核报告;
(六)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对考核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七)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布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八条


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检测单 位开展检测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检测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和设备、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检测项目、标准和方法、检测结论等。


第十九条

质量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的方式,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详见《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评分判定规则》)。
出现“合法合规性”考核项目中所列考核内容中任一项问题的,直接判定为该抽检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收集相关违法违规证据上报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未出现上述情况的考核项目,按照考核内容分别赋予一定分值,当所有考核内容全部符合考核依据要求时,考核结果即为100分。当某一考核内容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考核要求时,则根
据考核要点和评分规则逐项对应扣分。


第二十条

当考核得分大于或等于 85分时,判定该抽检项目质量考核合格。当全部被考核内容得分小于85分时,判定该抽检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考核组应当在质量考核完成后及时将质量考核结果.上报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可组织专家评审,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决定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二十三条

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收到被考核单位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材料进行复核,对考核过程进行全面复查,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单位质量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定机构应 当将质量考核结果纳入资质单位信用档案,作为资质日常管理、资质延续及资质升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 相关信息通报受检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对受检单位进行重新检测,并向受检单位重新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项目 质量考核结果合格率小于90%的检测单位,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

在质量考核过程中 发现检测单位出具失实或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以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长三角区域省或直辖市气象主 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评分判定规则


一、合法合规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该项目质量考核不合格)
1.拒绝接受或拒不配合质量考核;
2.无资质或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
3.无原始记录、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4.检测过程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5.技术负责人非本单位员工或在其他防雷检测单位执业;
6.检测所用仪器未经有效校准(或检定),或者量值溯源结果不满足检测标准使用的要求;
7.未有效执行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对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类别判别有误;
8.易燃易爆场所检测报告综合结论判定明显错误。


二、质量管理体系(8分)


1.质量管理手册(含档案管理制度)、 作业指导书(仪器操作规程)编制规范,有效实施。(4分)


考核要点:质量管理手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质量管理方针;(2)质量控制措施及执行; (3)雷电防护技术规范和标准;(4)雷电防护检测对象分类分级; (5)人员岗位职责。

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1)仪器操作规程;(2)检测流程;(3)检测数据处理规则; (4)安全防护措施。


评分标准: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缺1项扣2分。内容缺失或错误扣0.5分/处。质量管理手册未有效实施扣0.5-1分。作业指导书未有效实施扣0.5-1分。


2.签订检测合同或者类似合同文件,内容真实、合理,并按照约定实施检测。(2分)
考核要点:检测合同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检测范围、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双方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签订日期。
评分标准:无合同扣2分。内容缺失、错误扣0.5分/处。


3.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2分)考核要点:检测方案应有针对性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测范围(2)检测依据; (3)检测方法; (4)人员设备; (5) 安全措施。
评分标准:无方案扣2分。内容缺失、错误扣0.5分1处。


三、人员和设备(14分)
1.项目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8分)考核要点:(1)项目检测人员与检测单位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3)其他人员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4)是否开展培训。


评分标准:未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 每项每人扣0.5分)。现场通过查、看、问、考等多种方式考核技术人员能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扣2分人,其他人员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扣1分/人。无培训计划或有计划未有效实施扣1分。



2.检测人数符合规范要求。(1分)
考核要点:现场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评分标准:不符合扣1分。


3.检测设备检定或校准范围覆盖检测数据,检定或校准精度符合检测标准要求。(4分)
考核要点: (1)仪器设备编号、状态标识、规范准确; (2)
检测设备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资料等档案完整规范;(3)检测设备检定或校准范围覆盖检测数据;(4)检定或校准精度符合检测标准规范要求。
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台每项扣0.5。


4.比对试验。(1分)
考核要点:(1)有无人员、设备或方法等比对试验材料;(2)有无结果分析报告; (3)有无纠正措施。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项扣0.5。


四、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48分)


1.原始记录、报告所列雷电防护装置与现场一致。(8分)考核要点:原始记录、报告所列雷电防护装置与现场一致(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雷击电磁脉冲屏蔽、电涌保护器等)。
评分标准:出现不一致每处扣1分。


2.原始记录、报告所列检测项目与现场一致。(2分)考核要点:原始记录、报告所列建筑物与现场一致。
评分标准:出现不一致每处扣1分。


3.原始记录检测点位置现场可溯源。(6分)
考核要点:检测点位置现场可溯源。
评分标准:不可溯源每处扣0.5分。


4.雷电防护装置平面示意图准确。(2分)
考核要点:雷电防护装置平面示意图与现场相符,签名、方位、图例、图号等完整。
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处扣0.5分。


5.检测数据的读取、记录准确规范。(2分)
考核要点:测试数据读取准确;读数复述、记录规范。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处扣0.5分。


6.原始记录填写完整规范。(8分)
考核要点:原始记录填写要求为即时记录;签名齐全规范,各表单中编号、时间、页码、数值、单位准确齐全;修改进行正确标识;无留白。
评分标准:原始记录要素不符合项每处扣0.5分。


7.检测数据现场验证偏离度合理。(2分)

考核要点:检测数据现场验证偏离度合理。

评分标准:综合考虑每次检测数据的相对偏离值、变化趋势进行判断。偏离度不合理应作出说明,不合理数据无说明每处扣0.5分,有合理说明不扣分。


8.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问题排查准确。(8分)
考核要点:(1)检测记录的问题与现场相符; (2)现场雷电防护安全隐患有效排查(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等电位连接、雷击电磁脉冲屏蔽、浪涌保护器、供配电制式等); (3)现场隐患情况与检测记录相符。
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处扣2分。易燃易爆场所3分。



9.数据处理、数值修约、导出结果符合规范要求。(2分) 考核要点:数据处理、数值修约、导出结果符合《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170-2008)规范要求。
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处扣0.5分。


10.检测报告各要素、数据可从原始记录溯源。(6分)考核要点:检测报告各要素、数据可从原始记录溯源;设备、标准、人员等要素一致。
评分标准:不符合项每处扣1分。


11.检测报告内容规范。(2分)考核要点:检测报告涵盖的检测要素齐全完整,结论准确、明确;签章齐全规范;各表单中编号、页码规范;受控电子签章有效。


评分标准:要素每少一处扣0.5分。


五、项目的类别、方法和标准(20分)



1.雷电防护类别、雷电防护等级划分正确。(3分)考核要点:雷电防护类别、雷电防护等级划分正确。评分标准:建筑物的长、宽、高、使用性质等基本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扣1分。非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类别判定错误扣3分。雷电防护等级判定错误扣1分。易燃易爆场所雷电防护类别判定错误直接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2.检测方法符合检测项目要求;检测仪器选用正确、操作规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8分)考核要点:检测方法符合检测项目要求;检测仪器选用正确、操作规范;检测过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评分标准:仪器选用错误扣3分次。仪器操作错误扣3分/台。操作不规范扣1分/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扣2分。


3.检测标准选用准确,符合检测项目要求,参数判定依据正确。(5分)
考核要点: (1)检测标准选用准确、现行有效,符合检测项目要求; (2)参数判定依据正确。
评分标准:检测标准少选、错选、多选、失效,选用不符合检测项目要求每处扣1分。检测参数判定依据错误每处扣1分。


4.检查、检测项目完整,选点合理,能够支撑检测结论。(4分)

考核要点:检查、检测项目完整,选点合理,能够支撑检测结论。

评分标准:检查、检测漏项扣1分/项,不能支撑检测结论扣2分/处。


六、检测结论(10分)
1.检测报告结论准确。(5分)
单项结论错误,不造成综合结论错误的每处扣2分。导致综合结论错误的扣5分。
2.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5分)
雷电防护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开具整改意见的扣5分。检测结论或单项结论不合格未提出整改意见每处扣2分。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正确每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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