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气象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许可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16﹞130号)、《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规范》(QXT/623-2017)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划分规定(试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关于矿山安全分级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安发﹝2023﹞6号)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构)筑物和设施等的业主或使用单位。
第三条 下列场所的责任主体单位列入重点单位监管: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三)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
(四)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五)其他因雷击易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第三款要求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将其责任主体单位列入重点单位名单。在后期组织开展重点单位筛查中,已被工商注销和不再符合重点单位条件的,可移出重点单位名单。
第四条 雷电防护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当地政府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积极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雷电防护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全疆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的组织管理,制订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规则,指导规范全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气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区中心)由新疆气象局授权负责自治区级重点单位的登记、社会公示和抽查等;负责对下级雷电防护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同时协助指导乌鲁木齐市区内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重点单位的管理、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做好日常监管、社会公示、定期调整和公布重点单位名单等,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监管信息材料;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单位信息库;制定本级重点单位年度检查计划,利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线上检查;通过执法人员检查或“执法人员+专家”检查等方式开展线下检查,线上线下结合实现重点单位检查全覆盖,指导和督促重点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运用,完善雷电防护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系统间互联互通,统一数据标准口径,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提高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分类分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建立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库,并及时进行公示、上报,同时每年应结合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并落实雷电防护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雷电防护安全工作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二)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接收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三)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和雷电防护安全培训;
(四)对本单位在建、拥有或使用的雷电防护安全装置或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雷电防护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六)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雷电防护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雷电防护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和气候安全风险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在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时,应当依法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已建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依法委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在雷电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接受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评估。
第十四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应在生产场所和管理总部分别建立健全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档案,以下文书材料纳入单位档案管理:
(一)雷电防护安全工作制度及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材料;
(三)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雷电防护安全装置验收意见书;
(四)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五)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或气候可行性论证材料;
(六)雷电事故调查、灾情损失及其它相关材料;
(七)雷电防护装置使用维护、隐患排查整改记录,执法检查相关资料;
(八)雷电防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雷电防护知识培训、科普教育情况;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或雷电多发期来临前,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雷电防护安全自检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雷电灾害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雷电防护安全监管职责,对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雷电防护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雷电防护安全主体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