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印发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日前,广东省气象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防雷安全责任清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夯实防雷安全责任体系,现印发《防雷安全责任清单》,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防雷安全责任清单》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和《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安全责任清单》,来源:广东省气象局网站,详情请查阅链接:http://gd.cma.gov.cn/zfxxgk/tzgg_91206/202112/t20211224_4324864.html
责任主体 |
事项清单 |
依据 |
备注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工程业主单位或个人 |
1.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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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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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通过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工作,由相应领域内的主管部门负责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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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开展技术服务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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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
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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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
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七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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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 |
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六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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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 |
1.依法取得检测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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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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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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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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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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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测人员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七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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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测仪器仪表在计量有效期内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七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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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对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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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立分支机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的,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管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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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期办理资质延续、资质变更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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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 |
建立实施雷电灾害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并相应做好雷电灾害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项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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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 |
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第二十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同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管理部门 |
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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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机构 |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对出具的技术评价报告负责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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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行业协会 |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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