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防雷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推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规范运行,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国气象局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1.细化气象法律法规的需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为保证规章确立的涉及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执行到位,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功能最大化,进一步扩大事中事后监管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细化。
2.规范检测服务市场的需要。自2016年防雷检测市场开放以来,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且多数为民营企业,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不诚实守信、忽视检测质量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带来的重大安全隐患日益凸显,而目前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亟需建立相关制度,作为规范检测服务市场的依据。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从近年来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来看,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贯彻落实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质量考核等方面参差不齐,存在管理要求不同、管理方式不一致等问题,亟需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层面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得到全面实施和落实。
二、起草过程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2019年5月开始起草该办法初稿,并召集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局工作人员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14日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意见并加以修改。2021年1月22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加以修改。2021年3月按程序完成合法性审查。2021年6月10日中国气象局法规司组织召开司务会进行了审议,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了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示和监督管理,包括资质单位填报年度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报告的内容等,将资质单位的年度报告情况作为资质延续或升级等管理的重要依据,以及关于年度报告抽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另外,针对检测单位分支机构难监管的现实,特别强调设有分支机构的资质单位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相应信息纳入年度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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